山西日报记者曹婷婷报道 3月30日,记者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,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,进一步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,自今年4月23日起,将太原市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。区域内禁止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,禁止销售、燃用高污染燃料,有效期5年。
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(包括原煤、散煤、煤矸石、煤泥、煤粉、水煤浆、型煤、焦炭、兰炭等);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;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。
此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太原市区(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、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、西山白家庄矸石热电厂、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、太原狮头水泥有限公司及保留的燃煤热源厂除外),包括城六区、综改示范区(太原市区范围)、中北高新区、西山示范区。
按照“属地管理”原则,各区人民政府,综改示范区、中北高新区、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负总责。各县(市)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划定各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。